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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第三批员额制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我中心公开招聘员额制人员3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额制人员31名,其中应届毕业生20名,社会在职人员11名。具体人数和岗位要求详见《国家药监局药品长三角分中心第三批员额制人员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应届毕业生)》和《国家药监局药品长三角分中心第三批员额制人员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社会在职人员)》。
三、招聘范围
本次公开招聘对象为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军校毕业生等)和社会在职人员。
(一)应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国内应届毕业生能如期毕业且能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能提供认定留学人员身份和经历的证明材料。所有应届毕业生应在报名时提供未就业、未缴纳社保的证明。应届毕业生须在2023年7月底前取得与最高学历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应聘人员为社会在职人员的,有关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
四、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
(三)工作态度积极,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知识技能。
(五)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六)具有较好的沟通交流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英语水平。
(八)身心健康、吃苦耐劳,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九)应聘人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之后出生)、45周岁(1977年1月1日之后出生)。具体以招聘岗位信息表为准。
(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曾在药品审评员或检查员岗位上因严重违反纪律或不当履职被取消审评员或检查员资格的;
4.曾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处于禁考期的;
5.曾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受到查处的;
6.其他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
(十一)报考审评、检查及业务管理岗的,除本条第十项规定的不接受报考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考:
1.本人及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在药品研发机构(不含科研单位和高校)、药品生产企业、CRO公司等单位担任/兼任高管、董事、监事和分管研发、注册、生产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兼任药物研发或药品注册代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的,以及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或期权的,不接受报考。
2.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在前款所述单位担任/兼任药物研发或药品注册项目组负责人的、从事药品注册申报代理具体工作的,且上述人员负责注册申报、研发的类别(按照中药、化药、生物制品划分)与考生报考的岗位类别一致的,不接受报考。
五、人员待遇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均为员额制人员,工作地点在上海,与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分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
本次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请应聘人员登录报名网址按照要求实名制填写报名信息,提供报名材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24:00。
应届毕业生请登录:https://campus1.zhaopin.com/Resume/CheckIntoApp?pid=CCL1452461990J40354196913
社会在职人员请登录:https://campus1.zhaopin.com/Resume/CheckIntoApp?pid=CCL1452461990J40354214513
(二)资格审查
分中心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以参加笔试。应聘人员可登录报考网站或点击下方链接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在面试阶段将进行资格复审,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应届毕业生资格审查结果查询链接:https://weixin.zhaopin.com/UserCenter/StateQueryCarBon.aspx?cid=85253
社会在职人员资格审查结果查询链接:https://weixin.zhaopin.com/UserCenter/StateQueryCarBon.aspx?cid=71709
1.中医临床审评岗(304)、化药/生物制品临床审评岗(305)、医学审评岗(直接面试)(316)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达到3:1以上方可组织考试。
2.其他岗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达到5:1以上方可组织考试。
若岗位应聘人员与拟招聘岗位数量比例低于相应开考比例的,将视情况延长公开招聘报名时间或调减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根据考生意愿调剂报考岗位,如仍达不到岗位开考比例,将取消该岗位招聘。具体情况将在国家药监局、分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三)考试
应届毕业生岗位公开招聘考试采取一般程序(包括笔试、面试)进行。社会在职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分为一般程序(包括笔试、面试)和直接面试两种程序。考试地点在上海,具体考试安排将在我中心网站另行通知。未获得考试资格者不发通知。考试不指定教材、辅导用书、复习大纲或复习资料。
1.考试评分规则。
(1)一般程序(包括笔试、面试)评分规则
笔试、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合格分数均应高于6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5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50%。该岗位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较高者进入考察、体检程序。若笔试、面试成绩均相同者,取面试要素中“专业能力及岗位匹配度”成绩高者进入考察、体检程序。
(2)直接面试程序评分规则
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合格分数应高于60分。按照直接面试分数由高到低,进入考察、体检程序。若该岗位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取面试要素中“专业能力及岗位匹配度”成绩高者进入考察、体检程序。
2.一般程序(包括笔试、面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需在笔试前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反馈是否参加笔试。参加笔试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
笔试结束后,根据岗位拟聘人员数,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考生放弃面试资格,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3.直接面试程序。通过直接面试岗位资格审查人员直接参加面试。
(四)考察、体检
根据岗位拟聘人员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有人员考察、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总成绩排名递补人员进行考察,但递补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岗位拟招聘人数。考察前主动放弃应聘资格的人员,不列入人员名次。
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自律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通知拟聘人员体检后需二十日内拿到体检合格的报告。考察、体检结果合格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五)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
在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核查中心、分中心网站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和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七)办理入职手续
公示无异议者,分中心应当及时通知拟聘人员报到入职。原则上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到岗工作并办理完成各项入职手续。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
七、其他事宜
(一)岗位要求专业为报考者最高学历专业。本次公开招聘专业目录主要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和《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对于所学专业类同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应聘人员可与我中心联系,由我中心根据工作岗位特点审核确认报名资格。
(二)如应聘人员同时符合普通程序岗位条件和直接面试程序岗位条件的,可同时报考这两种程序相应的岗位,但是在普通程序岗位中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如有意愿同时报考两种程序岗位者,需在报名系统分别提交简历。如报考的普通程序和直接面试程序岗位同时进入考察体检环节,应放弃其中一种程序岗位考察资格,我中心将按照总成绩和递补规则进行递补。
(三)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严格遵守考试相关纪律,如有违反政策法规、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应聘人员应当符合有关回避要求。凡与国家药监局和直属单位、长三角区域药监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含退休三年内的处级以上退休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加应聘。
(五)应聘人员应当符合利益冲突防范要求。凡是配偶、直系血亲等在药品领域相关企业从业,并且从事的工作范围与应聘岗位存在直接对口关系及利益联系的,不接受报考。
(六)应聘人员应当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分中心将通过邮件、短信或者电话等形式,通知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及考试结果。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七)应聘人员应当配合分中心完成考察工作,如因个人及所在单位原因导致考察工作无法在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八)应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入职前应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聘人员为社会在职人员的,入职时须已获得相应资格,同时提交离职证明,因个人或单位原因无法提交证明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九)分中心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近亲属从业情况等,为防范利益冲突风险,可对聘用人员的工作安排、部门分配和岗位进行调整。
八、联系方式
1.联系方式:021-58338589
2.联系邮箱:ypcsj@nmpa.gov.cn
3.监督电话:021-6882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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