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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庆渝北区石船镇村专职干部招聘13人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切实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经研究决定,石船镇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一批村专职干部,现将招录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录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选用。
二、招录岗位及人数
招聘综合服务专干岗位13名,录用后综合考生意向及工作需要等因素,在全镇范围内进行调配,其中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只能调配到较为偏远的村任职。
三、招录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公道,廉洁自律,责任心强;
2.热爱党的建设、产业发展、扶贫开发、农村电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层治理等工作;
3.热爱农村工作,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会熟练操作文字编排、表格制作等基本办公软件,工作踏实、办事公道、服从组织安排;
4.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7月18日以后出生),报考比较偏远的村可适当放宽年龄至40周岁(1982年7月18日以后出生)。
满足以上条件的报名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二)以下人员不属招录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为准);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近五年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存在涉黑涉恶、黄赌毒、盗抢骗等前科劣迹的人员;渝北区内在职的村(社区)专职工作者、非公党建专职指导员;渝北区五年内辞职或被辞退的村(社区)专职工作者;中央、市委、区委规定不适宜担任村专职干部的人员。
四、招录程序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7月19日-7月21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渝北区人力资源市场2楼招聘台,咨询电话:023-67826419。
3.报名所需资料:请在报名期限内携带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工作经历等佐证资料复印件1份,中共正式党员需持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证明,退役军人需持退役相关证明材料,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10.8”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完成3天及以上疫情防控任务的志愿者,需提供团区委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区委组织部、团区委颁发的志愿服务证书,各证件均需核验原件。
(二)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两部分,分值各为100分,各按50%计入总成绩。
1.笔试:笔试实行闭卷考试。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基本政策法规、公文写作、时事政治及从事农村基层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识等。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根据招录计划数,在笔试人员中依据成绩从高到低按照1:3的招考比例进行面试,笔试成绩低于50分的,不能确定为参加面试人选。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未达到1:3比例由镇党委研究决定是否开考。
3.加分
(1)石船镇户籍人员加3分;
(2)持渝北“10.8”抗疫志愿服务证书的加2分;
(3)现任石船镇在村挂职本土人才,工作时间半年及以上的加8分,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加4分;在村挂职本土人才不能同时享受石船镇户籍人员加分。
同时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加分叠加不超过10分,所加分值计入笔试成绩。
(三)体检、考察、备案审查与录用
1.体检:体检人选按照招聘岗位名额,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1:1等额确定。当考试总成绩相同时,中共党员、退役军人、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优先确定为体检人选。因考生本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导致体检人选出现缺额的,可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石船镇党委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2.考察:考察人选按照招考岗位1:1等额确定,出现缺额时,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由石船镇党委集体讨论确定。
3.备案审查与录用:考察合格的,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审查,审查通过者按程序办理手续,若出现审查不合格情况,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新招录人员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录用;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五、其他事项
(一)研究录用的村干部:待遇标准按照《渝北区村专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二)未尽事宜由石船镇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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