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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诚信报考问题
本次公务员考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网上报名时,由报考人员在诚信报考承诺书上签名承诺,公务员主管部门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全过程。
诚信报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报考人员了解并遵守我省和报考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如实报告健康状况、病史、旅居史等情况,配合做好疫情防控;2.报考人员了解职位报考要求,真实准确填写个人信息,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3.报考人员应选择本人工作(学习)或报考职位所在的设区市作为参加笔试的考区;4.如因弄虚作假、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符合职位报考条件等,导致影响考录或被取消考录资格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关于学历学位问题
报考人员应在2023年1月10日前取得国家承认并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或对应的学位),含全日制统招、自学考试、函授、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方式,职位表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2023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如能在2023年8月31日(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放宽到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可按毕业时的学历(或学位)报考。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生,可视同大专学历报考;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视同本科学历报考。此类考生仅限报考设区市及以下专业不限的职位。
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三、关于专业问题
1.报考专业要求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相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或学位证的专业名称为准,学位种类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专业分类按照《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条件设置指导目录》执行。
若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为相近专业或者目录中没有的专业,需在报名前咨询招录机关及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学习内容和职位专业需求等综合判断,经同意后方可报考。
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多、少1个“学”字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例如:“会计”和“会计学”,“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与应用”“计算机及应用”,均可视为同一专业。
2.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问题
报考人员可使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以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的,需提供符合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2023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也可使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供有效的应届毕业生材料,但2023年8月31日前(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放宽到2023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
四、关于基层工作经历问题
1.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的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8)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1月10日,工作满24个月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
2.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的情形
(1)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均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2)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3)在省级以上机关借调、借用、跟班学习、帮助工作等半年以上的,相关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3.不计入服务基层项目服务年限的情形
(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其借调、借用、跟班学习、帮助工作等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学历学位的,其就读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五、关于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问题
1.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定义
(1)通过全国统一的高考、高校专升本考试或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就读,且就读期间人事关系(个人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转入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并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录取,就读期间档案关系转入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以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毕业的2.5年学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限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位。
2.关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的职位
可以报考招考对象为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职位,也可以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六、关于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问题
1.国内高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问题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第二学士学位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2.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在读人员报考问题
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在读人员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也不能以其已取得的其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截止2023年1月10日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均视为在读人员。
七、关于户籍问题
本次招考面向全国符合条件人员进行。
部分县乡基层职位仅面向本县(县级市,含县改区)户籍或生源人员招考,具体要求以职位表为准。
本县户籍人员是指公告之日前为或曾为该县户籍的人员,本县生源是指在该县参加高考的人员。
八、关于中共预备党员报考问题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
九、关于各项资格条件计算截止时间问题
各项资格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除公告已明确或另有规定外,均为2023年1月10日。
十、关于公务员报考问题
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不能报考。
十一、关于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考问题
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不得报考。
十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23届毕业生报考问题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23届毕业生,统一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考试,不参加本次全省四级联考。
十三、关于笔试科目问题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级分类原则。具体考试科目如下:
省市综合管理类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省市综合卷)两科。
县乡综合管理类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县乡综合卷)两科。
行政执法类一般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卷)两科。
会计与审计类和财政金融类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财经管理》三科,申论试卷类别根据报考机关层级和类别确定。
公安机关综合管理和警务技术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两科。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执法类)和《公安专业》三科。
十四、关于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人社部发〔2010〕8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
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监管场所医学类职位,司法行政部门狱医、心理矫正类职位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十五、关于回避问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十六、关于违纪违规处理问题
1.报考人员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5.对答卷雷同的报考人员,将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关于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情形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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