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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政策问答

来源:上海市公务员局     2022-11-03 17: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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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

  一、关于报考对象
  1、问:今年报考公务员的具体对象是哪些?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市公务员局《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问: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通过定向招考方式录用且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考者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机关进行报备。
  回避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问:应届毕业生如何认定?
  答: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本次报名毕业时持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职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者按社会人员条件报考。
  4、问: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5、问: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公务员?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上网(网址: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在面试时需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留学回国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职位专业条件要求等进行报考。
  6、问:非本市户籍社会人员除《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须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
  非应届毕业生身份的高校集体户口及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参照以上条件标准报考。
  7、问: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对象范围有何要求?
  答: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限具有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人员。
  8、问: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报考?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9、问:《招考简章》中所要求的学历是否为考生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答:《招考简章》中所要求的学历为考生所获得的最高学历。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其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
  10、问: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人员如何认定?
  答:参加上述项目人员报考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三支一扶”人员需提供本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考生参加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11、问: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是否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当年,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进行报考。
  12、问:在职公务员可否报考?
  答: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不能报考。另外,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职公务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报考公务员,须经所在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报考。对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为公务员的,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报考。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二、关于报考条件
  1、问:关于“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答:招录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2、问:“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基层工作年限“不限”的职位。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的职位。
  3、问: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答: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
  4、问: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答: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5、问:如何理解“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这一条件?
  答:这个条件是指1986年11月至2004年11月期间出生的人员。2023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81年11月以后出生)。
  6、问: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级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
  区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91年11月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86年11月以后出生)。
  公安特警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即1996年11月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一线干警职位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91年11月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86年11月以后出生)。
  7、问:本次对报考公务员的学历有何规定?
  答:报考者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公安机关特警和优秀居村干部定向招考职位可调整至大专及以上学历。
  8、问: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三、关于报考时间和方式
  1、问:本次报考公务员何时进行?怎样报考?成绩如何查询?
  答:(1)2022年11月4日0:00至11月10日12:00组织网上报名,报考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www.shacs.gov.cn)进行考试报名。
  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对照公告和职位简章,在“招考对象”中选择“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或“不限”。同时,在“专业类别”中选择“综合管理”“政法”“信息技术”“财经”“城市建设”“卫生健康”中的一类,但不涉及具体招录机关和职位(定向报考职位除外)。
  (2)考试录用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在网上报名前,须认真了解国家和上海市招录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仔细阅读《公告》、《招考简章》和《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报名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如在招录过程中,个人填报信息失实、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3)报考者在报名、缴纳有关费用后,须持有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参加上海市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笔试。
  (4)笔试的时间定于2022年12月11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30申论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6:15-17:15专业科目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以及考试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23年1月18日后通过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查询。
  (6)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有资格参加网上职位报名,职位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9:00至2月24日18:00。
  2、问:考生如何选择考试类别?
  答:报考招考对象为“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职位的考生选择A类考试,报考招考对象为“不限”职位的考生选择B类考试。每名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考试类别。
  3、问:填写《报名信息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报名信息表》中的项目,都必须认真、准确地填写。
  (2)报考者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填写报名表时政治面貌一栏选择“中共党员”。
  (3)报考时未就业的非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
  填写《报名信息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关于定向职位的报考
  1、问:本次公务员考试中哪些职位是属于定向报考的职位?
  答:本次定向报考的职位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服务基层定向招考的职位,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和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
  2、关于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定向报考。
  (1)问: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如何选择考试科目?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的考生能否报考其他B类政法职位?
  答: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的,“考试类别”应选“B类”,“专业科目”应选“政法(基层人民警察)”。
  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实行定向报名,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因此,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的考生,不能报考其他B类政法职位。
  3、关于服务基层定向招考。
  (1)问:优秀居村干部、“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对象分别是什么?
  答:①全市范围内,任职3年以上、表现优秀的在岗居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
  ②服务期满、考核通过的“三支一扶”人员。
  (2)问:优秀居村干部、“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如何报考?
  答:优秀居村干部、“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报考公务员的,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党委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3)问:优秀居村干部、“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4、关于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定向招考。
  (1)问: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怎样报考?
  答: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符合职位报考要求,通过职位审核的考生方可获得笔试资格。
  (2)问: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笔试分数线如何划定?
  答: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作为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在报名人数充足的情况下,可最多按照招录计划人数5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单独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3)问: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面试内容有何不同?
  答:与其它职位相比,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面试内容增加了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按百分制折算)。专业能力测试主要从听、说、读、写、译等方面测查考生的非通用语基础和实际应用能力。
  5、关于公安机关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队员)职位定向报考。
  (1)问:哪些人可以报考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队员)职位?
  答:高校体育专业、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专业、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专业毕业生,退役运动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复员士官或退役士兵。其中:
  ①退役运动员、高校体育专业毕业生,须获得全运会以上比赛和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单项锦标赛、冠军赛个人前八名,或获全国青锦赛、城运会个人前六名,或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前三名,从事武术、散打、拳击、摔跤、柔道、射击等竞技体育项目的优先;
  ②复员士官或退役士兵,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提供部队团级以上机关政治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在陆军、空军空降兵、海军陆战队特战分队、武警部队总队所属特战(反恐)分队特战岗位从事实战;
  在爆破(排爆)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专业技能(中级)鉴定证书或部队旅以上部门发放的同等资格证书;
  具有陆军工程大学、陆军特种作战学院、武警部队原福州指挥学院、武警部队特种警察学院、武警警官学院等军队院校相关专业培训经历并取得证书;
  从事爆破(排爆)专业期间参加旅以上爆破(排爆)相关专业比武获得前三名。
  (2)问: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队员)职位怎样报考?
  答: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队员)职位的报考严格按照公务员报考程序,根据定向招录的要求,实行先报职位后考试,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报名时,要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如因不符合报考条件而产生后果的,责任自负。
  报考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队员)职位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职位。
  (3)问: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队员)职位招考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环节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各为100分。专业能力测试内容分为:体能测试(男子3000米跑、女子1200米跑),身体协调平衡能力测试、心理行为测试、特殊技能测试(武术项目展示、射击、擒敌基本功、安检排爆等),满分为50分,并单独设定合格分数线。
  (4)问: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队员)职位招考的笔试何时进行?
  答:公共科目考试时间统一为2022年12月11日,请提前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特警专业能力测试一般在笔试完成后的次日进行,具体时间及要求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查看笔试报名系统中的有关通知,并保持通讯畅通。
  专业能力测试之前,由招录机关对照招录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对报考者的身份、学历、专业、比赛成绩、资格证书、获奖证书、部队经历证明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方可参加特殊职位的定向招考。
  6、关于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定向报考。
  (1)问:哪些人可以报考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
  答: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截至2022年11月3日(含)前核发),且具有本市户籍(不含高校集体户口),符合公务员招录基本条件的人员方可报考。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截至2022年11月3日(含)前核发),且具有本市户籍(不含高校集体户口)的人员,比照符合公务员招录基本条件和残疾人专项招录身体条件要求执行。
  (2)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怎样报考?
  答: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的报考严格按照公务员报考程序,根据定向招录的要求,实行先报职位后考试,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对照招录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由各招录机关对报考者提供的个人报名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由市残联进行复核,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无需笔试缴费),方可参加特殊职位的定向招考。
  报考残疾人定向招录职位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职位和残疾人事业单位专项职位。
  (3)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招考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内容仅安排公共科目考试,不设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4)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笔试后如何确定面试人选?
  答:根据残疾人专项招录具体职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在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录职位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5)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招考的面试如何实施?
  答:由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求,采用适合残疾人的方式自主进行岗位测试。
  (6)问:报考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在身体条件上有什么要求?
  答:具体请浏览残疾人专项招录报名系统中的《关于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报考身体条件的说明》。
  (7)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如何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答: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
  7、问:报考定向职位的考生能否报考其他职位?
  答: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考生,除“三支一扶”人员,均不可同时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职位。
  “三支一扶”人员如需在报考服务基层项目定向职位的同时,报考其他本市公务员职位的,应在服务基层项目招录专题中,根据各自的情况,加报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A类职位相应的考试科目,并在面试工作结束后,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单位。
  五、关于考试科目
  1、问: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主要测查考生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特别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解决问题的能力。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材料通常涉及特定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测试内容包括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公共科目笔试分A类和B类两类试卷,报考条件规定招考对象为“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的职位考A类试卷,报考条件规定招考对象为“不限”的职位考B类试卷。
  专业科目笔试分为政法、政法(基层人民警察)、信息技术、卫生健康。考试时限60分钟,满分50分。综合管理类、财经类、城市建设类不设专业科目笔试。报考财经类、城市建设类专业的考生须符合报考职位明确的专业要求、从业经历及资格证书等条件。由招录机关在面试环节结合岗位要求,开展专业能力测试,对考生的专业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三支一扶”人员还可根据各自的条件选报一门专业科目,并选报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A类对应职位。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的,限选报B类、政法(基层人民警察)。
  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均通过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公布。
  2、问:考生可以报考几门专业科目?
  答:考生只可选择一门专业考试科目。
  3、问:本次考试是如何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的?
  答: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的总成绩,以每类专业计划招录人数总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类确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并在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上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
  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
  优秀居村干部、“三支一扶”人员以及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实行定向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报名人数不足的,将调整招录计划,并按照实际招录计划总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类确定合格分数线。
  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若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的,可按照招录计划总数5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别单独确定合格分数线。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特警职位的人员需达到专业能力测试的最低合格分数线。
  六、关于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
  1、问:报考者如何进行职位报名?
  答:报考者必须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后,方有资格于2023年2月20日9:00至2月24日18:00参加首轮网上职位报名,并接受招录机关的资格审查。
  招录机关在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前,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在网上职位报名时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可以更改报考职位,但系统将自动禁止该考生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职位;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者,系统将自动禁止该报考者改报其他职位。
  在首轮招录结束后,根据招录机关职位的空缺情况和实际需求,计划于2023年5月在公务员招录笔试合格考生中组织第二轮职位招录。未被第一轮职位录用的考生可及时了解或浏览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发布的招录信息,并参加下一轮的职位报名。
  2、问: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答: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录机关具体负责。
  3、问:对招考简章中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答: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查询。
  七、关于面试和调剂
  1、问:面试人员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答: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中,根据招录机关具体职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录职位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和公安机关特警职位除外)。
  2、问:当面试人数未达到比例时,是否进行职位调剂?
  答:对于计划录用人数与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比例未达到1:3的招录职位,将对达到本专业类别考试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组织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
  公开调剂工作结束后,招考职位面试人数仍未达到1:3比例时,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调剂。调剂工作全部结束后,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将在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统一公布。
  招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面试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职位,应组织现有通过职位资格审核的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
  3、问:面试时需携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面试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考生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录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对“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优秀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
  4、问: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答:面试的组织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负责,面试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至3月20日(招录人数较多的机关,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面试时间可适当延长)。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招录机关确定。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可于2023年3月10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同时,考生必须在报名系统内对是否参加面试进行确认。确认后,招录机关将不再另行通知。
  八、关于体检和考察
  1、问:如何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面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
  个别职位拟录用人数与面试实际人数低于1:3比例的,招录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招,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数,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进入体检考察人员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2、问: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谁组织实施?
  答: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3、问:体检执行何种标准?
  答:通过面试的人员参加招录机关组织的体检。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4、问: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5、问: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答: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6、问: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答: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7、问: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测评体能吗?
  答: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时需测评体能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8、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九、其他相关政策
  1、问:对大学生退役士兵、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西部志愿者、专职辅导员、“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公务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大学生退役士兵、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2、问:关于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减免考试费用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拟享受减免考试费用的考生,不实行网上缴费,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选择“申请减免考务费用”,并于11月10日上午10:00前上传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申请减免的考生须于24小时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已通过”则报名完成,如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未通过”,请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并补齐资料。如超过24小时仍未收到反馈,请及时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联系。
  3、问:2023年应届毕业生录用后,何时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答:对2023年应届毕业生的录用手续,须在其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包括职位资格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证书,如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后方可办理。
  在正式办理录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十、关于违纪违规的处理
  1、问: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5、问: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 问: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问: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关于其他问题的处理
  1、问:考生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如何处理?
  答:考生如在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将记录其行为。同时,取消其参加2023年公务员招录的第二轮职位报名资格。
  2、问:本次公务员招考与本市其他公务员招录考试如何衔接?
  答:参加本次公务员招考的考生,如同时还参加了本市2022年其他公务员类招录考试,且已进入录用程序的,本次考试的招录程序自动终止。
  十二、关于疫情防控
  问:本次招考在疫情防控方面有何要求?
  答:在本次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防疫措施。招考专题网站将在笔试、面试等工作前及时发布具体疫情防控要求,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结合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必要时将对疫情防控告知书及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十三、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问:本次考试是否提供辅导教材、进行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生可以仔细阅读《考试大纲》。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12333
  咨询时间:11月4日至11月10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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