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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2021年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招生(招聘)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农技队伍结构,提升农技队伍为农服务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3部门《关于开展2021 年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2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定向招生培养(招聘)基层农技人员4名。为确保招生(招聘)工作顺利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和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立志从事定海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2021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具有定海区户籍的学生。
二、招生(招聘)计划
定海区2021年定向培养(招聘)基层农技人员计划共4名,其中园艺专业本科层次1名、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层次3名。
三、招生(承办)院校
定向培养工作由浙江农林大学承担,招生代码:0211。
四、招生(招聘)专业学制及选考科目范围
五、招生(招聘)程序
1、按照“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安排在高校招生普通类提前录取。高考成绩在一段线以上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一并填报志愿。考生只能选择在第一院校志愿填报,否则志愿无效。专业志愿填报需符合招生院校定向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如遇专业服从调剂也要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的原则,按我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3、定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将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复检将尽快安排且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的考生,在符合专业选考科目的前提下,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在定海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4、如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
5、招生院校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定海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未列入定海区合格考生名单或者签订协议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园艺专业的学生,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有关政策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学生学费自理。定向培养生可享受与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七、就业与待遇
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按事业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体检、考察合格的,必须按定向就业协议到定海区镇(街道)农技推广机构工作。具体工作单位采取竞争择优办法,由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商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由镇(街道)农技推广机构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镇(街道)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580-2556970
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580-2037438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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