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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2021年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生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2014]25号)及黑卫基层规发〔2021〕3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2021年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铁锋区扎龙镇卫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为做好招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计划、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计划
扎龙镇卫生院招聘1人。
(二)招聘对象及专业要求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于基层;
3.35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学历条件:高等院校全日制医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医学检验技术专业。
5. 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处分处理的;
(2).在各类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4).新录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最低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5).有精神病史的人员;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21年4月10日至5月31日。应聘人员需要登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kw.hlj.gov.cn/),下载并填报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
(二)现场报名
1、应聘人员可以到铁锋区卫生健康局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报名地点:铁锋区卫生健康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建设大街中东小区11号楼 401室)。联系人:王昊, 联系电话:0452-2188821。监督电话:2188722
(三)聘用方式
2021年5月31日报名结束后,同一招聘岗位通过资格审查超过2人以上,卫生健康和人社部门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笔试、面试均实行100分制。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40%。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笔试成绩× 60%+面试成绩× 40%。各项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按招聘岗位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如果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
笔试成绩向社会示3个工作日。
(四)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核的人选。若报考同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依次以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由卫生健康局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办法确定体检内容,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人员。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公示与审批
根据考试、体检和综合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由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局、人社局复核汇总,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和市人社局备案,并在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卫生健康局负责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六)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只能填报一个招聘岗位,资格审查通过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2.按照填报招聘岗位考核排序优先录取原则,在招聘岗位未录满情况下,可以择优补录。
3.应聘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网上打印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一式四份)、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服务部门提供的证明(加盖公章),以及能够证明本人资历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需要提供2张蓝底或红底2寸免冠证件照。应届毕业生需要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
4.应聘人员需要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并详实准确地填写个人报名信息,经招聘单位现场确认后,作为拟聘用重要凭证请认真保存。应聘人员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四、相关待遇
聘用人员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2021年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和政策解读执行。
乡镇卫生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4份),卫生健康部门、人社部门、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聘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铁锋区卫生健康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人员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经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前提下,纳入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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