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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台人社发〔202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人员流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台人社发〔2015〕107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59号)等规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高层次人才2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岗位。具体的招聘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资格条件等详见《2021年浙江省温岭市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高层次人才计划一览表》(附件1)或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1.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new.wl.gov.cn/col/col1551604/index.html)
2.温岭市卫生健康局网(http://new.wl.gov.cn/col/col1402192/index.html)
二、招聘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户籍不限;
4.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
温岭市卫健系统(含民营医院)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1日。
2.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3.报名资料包括:《2021年浙江省温岭市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高层次人才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个人能力的材料。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考核的方式,由招聘单位根据报名情况择期组织实施。应聘人员根据招聘单位要求,对本人从事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有关证件、发表的论文著作及反映科研能力水平及专业工作业绩的相关材料。招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答辩、面试等形式,对其专业能力等进行测评,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共同组织实施。体检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考试体检标准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实施,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如出现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不宜聘用的,按该职位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温岭市卫生健康局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公示期满后,已就业的人员须在温岭市卫生健康局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与原所在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原所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取消聘用资格,按该职位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拟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聘用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提出放弃聘用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聘用人员使用报备员额编制,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新进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2.2021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21年11月31日前向招聘单位提供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已就业者与原所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后,再办理聘用手续。
3.报考人员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及聘用资格。
4.本次招聘人员相关待遇按照《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社会事业人才政策二十条(试行)>的通知》(温市委办发﹝2018﹞2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聘用人员在聘用单位服务年限不得少于6年。
6.本公告由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岭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咨询:温岭市卫生健康局,电话:86215940。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86010977。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温岭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温岭市中医院医共体、台州市肿瘤医院医共体、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共体、温岭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共体)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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