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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是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从事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协助起草市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稿等工作,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岗位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他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近两年在公开招聘(录)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职人员;
5.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
二、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按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享受所聘岗位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时间:2021年4月15日0时—4月21日24时。
(二)报名方式:采取电子邮件报名,应聘人员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连同本人彩色证件照、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为电子版发送到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行政科电子邮箱qysfbrsk@163.com,邮件命名格式为姓名+岗位代码+本人手机号。
(三)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考多个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报考人员要保证所填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因个人填报、提供的信息失实,或不符合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而被取消应聘资格的,由报名者本人负责。
2.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还须在资格审核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报考人员所学专业须与招考岗位专业一致。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招聘专业中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四)资格审核:2021年4月22日至2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将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报考人员。面试前请报考人员携带报名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在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不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面试。
四、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采用直接面试方式进行。
(一)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重点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面试成绩如相同,按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主评委评分仍相同的,另行组织面试。
(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四)考试成绩公布
1.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2.考生面试成绩和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
五、体检
(一)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二)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进行体检。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程序。考察工作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七、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到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按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八、疫情防控要求
本次公开招聘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的,报考者应当按照有关防控要求,做好面试等工作。因疫情影响导致本次招聘工作时间调整的,招聘单位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合理安排,并及时在有关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报考者应持“粤康码”等健康码绿码并经体温检测正常后参加面试;国内高、中风险地区及考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报考者需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考者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参加考试。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面试。
九、有关说明
(一)原所在工作单位有服务年限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递补调剂的说明。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公示结果影响或者个人放弃聘用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同岗位考试合格者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等额递补。
(三)此公告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3-3379981。
监督电话:0763-3686186。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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