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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2020年下半年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简章
为了及时补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020年我城区下半年计划面向社会统一公开考试招聘一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18周岁(2002年11月30日以前出生)。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文件要求,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2019届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
(六)具备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聘岗位有年龄、工作经历以及学历、学位等相关资格要求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至2020年11月30日(如18-35周岁,为1984年12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出生)。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视为有相关工作经历。
专业目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0年版)或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
结合南宁市近年来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实际,本次招聘中相应学科教师岗位除了岗位计划表规定的专业可以报考,该学科对应的教育学类专业也可报考。例如物理教师岗位,学科教学(物理)专业或物理教育专业且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良庆区人社局和良庆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0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0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曾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或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7.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符合岗位所需条件人员。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查询、网上缴费、网上打印报名登记表和准考证。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凡符合本简章报考条件要求的报考者,登录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良庆区教育局专栏http://www.liangqing.gov.cn/jyj/进入“南宁市良庆区2020年下半年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教师专题”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要求的规格上传当年1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及报考岗位所需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职称证等证件材料的扫描件。
报考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且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报考者所填写的报名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在《报名登记表》如实填写在职工作情况。因网上报名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错误,造成网上资格审查及后续资格审查不通过等后果的,由报考者自行承担责任。报考者填写虚假信息资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考试成绩。
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11月30日8:30时至12月4日17:00时。
(二)资格审查方式及时间
良庆区人社局和良庆区教育局依据本简章规定的岗位招聘条件在网上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在2个自然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考者可上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得再修改报考信息资料或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在报名时限内,可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网上审查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岗位条件的最终依据,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在招聘工作各个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岗位条件要求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网上资格审查时间:2020年12月1日8:30?时至5日17:00时。
(三)缴纳报名考试费及时间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应按规定缴纳公共科目考试费。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合计100元,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报名系统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放弃报考。
缴纳报名考试费时间:2020年12月1日8:30时至12月6日17:00时。
(四)开考比例
招考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符合报考条件且已缴费的人数原则上要达到1:3比例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应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
城市学校、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的中小学教师岗位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一律核减招聘人数至符合开考比例或取消招聘计划。
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村中小学或幼儿园的教师岗位经核准后可将开考比例定为1:2,不达此比例的一律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计划。
(五)不再进行改报岗位
报考者如遇已通过资格审查且缴费成功,但所报岗位因达不到开考比例而被取消的,不再进行改报岗位。待报名环节结束后,通过原缴费账户统一退费。
(六)准考证和报名登记表打印方法及时间
已成功缴纳报名考试费的报考者,自行登录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良庆区教育局专栏http://www.liangqing.gov.cn/jyj/进入“南宁市良庆区2020年下半年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教师专题”,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考场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明)和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打印时间:2020年12月21日8:30时至12月26日10:00时。
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是参加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重要凭证,请报考者务必自行妥善保管。
四、考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分值满分均为150分。
1.笔试时间:2020年12月26日
上午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2.考试类别:本次招聘考试类别为中小学教师类(D类)。
3.考试方式:笔试两个科目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为合订本,题本考试开始前发放,各科答题卡分别发放,具体流程详见《准考证》。
4.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5.笔试成绩查询:2021年1月下旬,报考者可登陆报名系统或向招聘单位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6.照顾加分:对少数民族报考者采取照顾加分政策,分值为3分。照顾加分计入笔试总成绩。
(二)面试
1.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招聘的人数,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并由报考者提供相关证件证书原件,在面试前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复审。若有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本人自愿放弃参加面试的,则应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人员递补。递补时间截止至面试开始前7个工作日。比例内末位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并列报考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选;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笔试有任何一科成绩为0分或存在缺考、违纪情况的报考者均不能入围面试资格复审人选。面试资格复审完成后,良庆区人社局和良庆区教育局按管理权限对面试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已确定的面试人员名单在良庆区政府门户网站、城区公中心公布。面试人员名单一经公布不得递补。
面试实行严格验证制度。凡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携带下载打印的《报名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证书原件,经招聘单位验证无误后方能面试。验证时,招聘单位要认真核对报考者在《报名登记表》上提供的各项信息与证件证书材料原件是否一致,对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要认真核验其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2.面试时间地点及成绩公布。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由招聘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经考生现场签字确认后由良庆区人社局和良庆区教育局在城区办公中心进行公布。
(三)招聘总成绩
本次招聘总成绩计算方式为:
笔试总成绩不计入招聘总成绩,面试成绩为招聘总成绩。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五、考察
(一)确定考察人选。面试结束后,根据报考者的招聘总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
总成绩并列的,采取加试方式并以加试成绩高的确定为考察人选,加试应在面试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完成。
(二)招聘单位负责考察人选的考察工作。着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同时对其资格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查,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或是报考者自愿放弃的,可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同意,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招聘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进行考察。
六、体检
考察工作结束后,经良庆区人社局和良庆区教育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择优按招聘岗位数1:1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工作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1号)执行。体检人员由良庆区教育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体检经费由考生本人自行负担。
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对有当日当场复检要求的体检项目,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者对其他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和体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体检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聘人员。如体检中出现不合格者或是报考者自愿放弃的,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进行考察、体检。
七、公示和聘用
经良庆区人社局和良庆区教育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从考试成绩、考察、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分别在良庆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工作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招聘单位应及时进行复查。
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经良庆区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使用事业编制招聘的,由良庆区人社局按程序办理聘用相关手续。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招聘的,其聘用手续由良庆区教育局按照程序办理,按学校单列下发聘用通知。同时,将聘用通知报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使用中小学聘用教师控制数的人员,不办理入编手续,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竞争上岗、岗位交流、社会保险等方面按照《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编办发〔2015〕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9号)文执行。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应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八、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招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公开考试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肃公开招聘纪律。资格审查验证工作应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报考者所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遵守考试纪律。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回避制度。报考者、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九、其他
(一)本简章及附件中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含本级基数。
(二)报考者在报考期间,应及时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良庆区教育局专栏http://www.liangqing.gov.cn/jyj/了解最新情况,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三)特别提醒:本次考试范围可参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0年版)》。本次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或授权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辅导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招聘无关。
(四)联系方式:
招聘单位:详见岗位计划表;
南宁市良庆区教育局:0771-4501877;
南宁市良庆区人社局监督电话:0771-4301605;
网上报名系统操作咨询电话:0773-7595081。
附件:
1.南宁市良庆区2020年下半年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计划表.xls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2020年版).pdf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pdf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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