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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泰州市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来源:泰州党建     2020-11-01 10: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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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精神,现就泰州市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指1984年11月3日至2002年11月9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 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至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学位问题
  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放宽至2021年12月31日;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等)的毕业生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国(境)外学位的人员,须在报名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报考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须具有普通高校政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须普通高等学历)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
  2021年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报考者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国(境)外学历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国(境)内高校往届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进行学历证书认证的,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
  三、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可以报考。
  四、关于师范类毕业生报考问题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生源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五、关于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职位代码90-96)问题
  (一)我省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原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可报考全省90-96职位。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凭国家或者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者《志愿者服务鉴定书》,可以报考。
  (三)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在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上学期间或者毕业后入伍的已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我省户籍(社会人员)或者生源地(应届毕业生)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
  六、关于定向招录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位(职位代码60-69)的问题
  (一)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
  (二)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以报考。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需提供就业推荐表原件及空白的就业协议书原件。
  (三)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19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士兵,可以报考。
  (四)2019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
  (五)经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原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
  (六)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省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可以报考。
  上述人员报考定向招录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位,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限制,其他报考者须为江苏生源;报考其他职位,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非在职)的,不受生源地限制。
  上述人员若以其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等)或者按照以前取得的学历(如研究生以其本科学历)所对应专业报考时,视为社会人员,不能按应届生身份报考定向招录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位。
  七、关于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考录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信息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八、关于回避问题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九、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我市各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3∶1。报名结束后有效报名人数与招录人数之比小于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核减考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于补报名时间内在相关网站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十、关于资格证书等问题
  (一)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以上合格证书或者CET4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分以上;(4)托福(TOEFL)考试80分(老托福550分)以上;(5)取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合格证书或者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6)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者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以上合格证书或者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5分以上;(4)托福(TOEFL)考试90分(老托福580分)以上;(5)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者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二)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应为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者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视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三)职位要求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的,取得证书可以报考。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考者,资格复审时须提供通过A类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
  十一、关于资格审查问题
  (一)报名时,报考者通过报名网站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学校同意;②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③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报考者还应提供有关证明;④取得国(境)外学位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应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身份报考的还要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区)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⑥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职位须提供泰州市户籍或生源的证明材料;⑦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关于体检(体能测评)问题
  录用体检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者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1989年11月10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者,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9年11月9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者,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体检前,有工作单位的报考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
  十三、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五)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六)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十一)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二)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三)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十四)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十五)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六)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八)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九)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二十)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二十一)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二)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十三)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二十四)自2015年11月10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以及不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二十五)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二十六)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七)202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19年度及2020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十四、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一)报考者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视为违反了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事后处置。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按照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严肃处理。
  (四)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考试费用按省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共科目笔试费用98元/人,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费用44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后,于2020年11月12日16∶00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行网上支付;参加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2020年12月21日-25日电话联系报考职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减免笔试费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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