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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省属戒毒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公告
根据《2020年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公告》有关要求,面试结束后,报考省属戒毒机关的考生,需按规定进行体能测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人员
根据招录职位考试总成绩排名,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招录计划1:1比例确定体能测评人员。
如有放弃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招录机关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同一招录职位考试总成绩排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参加体能测评。
二、体能测评内容
戒毒机关的体能测评工作,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能测评项目为2项,分别是“纵跳摸高”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能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纵跳摸高”项目测评不超过3次,以测评的最高成绩为最终成绩;“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项目只测评1次。
三、体能测评的时间、地点
省属戒毒机关体能测评报到时间:2020年9月28日,上午8:00前。考生参加体能测评时间安排见附件1。
体能测评点报到处:山东省八三生建医院。地址见附件2。
上午8:00为体能测评报到截止时间。考生凭面试通知单、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身份材料,并持健康码及《体能测评人员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见附件3)到指定的体能测评点报到处报到并参加体能测评。考生在报到截止时间,仍未到达体能测评点报到处或者证明身份材料不齐全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弃权,取消体能测评资格。
参加体能测评考生自行前往体能测评点。(提醒:因体能测评点距离市区较远,请考生注意把握时间。)
四、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1.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广大体能测评人选须加强防疫知识学习,自觉做好自身健康管理。考前,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体能测评前每日自觉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如实填写《体能测评人员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见附件3)。体能测评时,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面试通知单和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本人签字的《体能测评人员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进入体能测评点;持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还须提供体能测评前7天内检测机构检测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进入体能测评点前,体能测评人选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保持“一米线”排队有序入场。在接受身份核验时,逐人按要求摘下口罩核实身份。
3.持健康码黄码的体能测评人选,以及入场或体能测评侯考期间出现咳嗽、呼吸困难、腹泻、发热等症状的体能测评人选,经专业评估和综合研判,能继续参加体能测评的,安排在备用隔离区域等候,单独安排进行体能测评;须接受隔离观察的,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纳入所在地疫情防控体系。
4.请体能测评人选备齐个人防护用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保持手卫生。合理安排交通和食宿,注意饮食卫生,预防中暑。
凡违反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注意事项
1.体能测评人选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面试通知单和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本人签字的《体能测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体能测评点报到处。体能测评人选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自动弃权,不能确定为体检和考察人选。
2.体能测评人选须严格遵守体能测评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按要求由本人独立、逐项完成各项测评。对本人或对他人的体能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测评项目测评情况发生的30分钟内提出申诉或举报,体能测评仲裁小组将当场予以处理,逾期不再受理。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招录机关将取消其体能测评资格。
3.体能测评人选在体能测评前,须如实反映本人身体状况,并签订身体状况确认书。对有严重疾病、意外伤害、怀孕等情况的,如坚持参加体能测评,本人须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相应后果。
4.体能测评人选在测评过程中不得穿着钉子鞋等辅助装备,不得强行阻挡他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方法超越他人,不得冲撞、推挤、踩踏等干扰他人进行体能测评。
5.体能测评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体能测评人选入闱后须将携带的所有通信工具、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在整个入闱体能测评期间不得携带、使用。
6.体能测评人选在测评前进入检录处抽签,按抽签顺序参加体能测评。候考期间,不得相互交谈和大声喧哗。
7.体能测评人选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体能测评裁判组工作人员透露姓名、笔试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和综合成绩名次信息,不得穿戴有明显职业特征的服装、饰品参加体能测评。
8.体能测评人选测评结束后要立即离开体能测评点,由工作人员引领离开。
9.体能测评人选不得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不得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串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参加体能测评人员,不得有其他扰乱体能测评管理秩序和违反体能测评纪律的行为。违反体能测评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终止体能测评程序、责令离开考点、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处置。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如遇极端恶劣天气,体能测评延后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省司法厅咨询电话:0531-82923405
体能测评地点咨询电话:0533-6689336
山东省司法厅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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