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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0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政策问答
一、关于报考对象
1、问:本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报考的具体对象是哪些?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2020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上海市2020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问:本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的职位是哪些?
答:根据本市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需要,本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录职位包括市场监管执法职位和城管执法、交通执法、文旅执法职位(具体职位详见《招考简章》)。
3、问: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2)在中央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不得报考。
4、问:2020年和2021年的毕业生能否报考?
答:已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2021年的毕业生不能报考。
5、问: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上网(网址: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面试时需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6、问: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7、问:外省市的社会人员除《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须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
8、问: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报考?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9、问:参加"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计划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参加上述项目的人员报考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参加"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需提供由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三支一扶"人员需提供本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考生参加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10、问:在职公务员可否报考?
答: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不能报考。另外,根据《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职公务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报考公务员,须经所在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对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报考。
二、关于报考条件
1、问:如何理解"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这一条件?
答:这个条件是指1984年9月至2002年9月期间出生的人员。
2、问:对招考简章中"专业""学历""政治面貌"等条件不清楚的如何咨询?
答:报考人员对简章中的"专业"、"学历"、"政治面貌"、"其他条件"以及"备注"等内容有疑问需进行咨询或者需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职位要求的,可与招录机关直接联系。
三、关于报考时间和方式
1、问:这次报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何时进行?怎样报考?成绩如何查询?
答:这次报考的时间、方式以及成绩查询的主要安排是:
(1)2020年9月3日10:00至9月7日16:00组织网上报名,报考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市2020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网站(www.shacs.gov.cn)进行考试报名。
(2)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在网上报名前,须认真了解国家和上海市公务员招录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仔细阅读《招考公告》《招考简章》和《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试大纲》。报名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如实填写《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试报名信息表》。如在招录过程中,个人填报信息失实、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报考人员可在"市场监管执法职位"和"城管执法、交通执法、文旅执法职位"两大类别中选择一类报考。
报考"城管执法、交通执法、文旅执法职位"的考生可在此类别中直接选择5个志愿;报考"市场监管执法职位"的考生可在此类别中同时填报3个职位志愿,并按照职位志愿顺序由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如填报的志愿审核未通过,考生可进行补报,但最终通过的职位志愿不得超过3个。
面试名单在笔试合格者中按志愿先后及笔试成绩排名确定。若所有志愿都未能进入面试,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选择"愿意接受调剂"的考生中进行统一调剂,选择"不愿意接受调剂"的考生将没有面试机会。每名考生只有一次面试机会。
(3)报考者在报名、缴纳有关费用后,须持有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参加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笔试。
(4)笔试的时间定于9月26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申论(行政执法类)
下午13:00-14: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5)笔试成绩及分数线可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上海市2020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网站查询。
2、问:填写《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试报名信息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填写时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试报名信息表》中的项目都必须认真、准确填写;
(2)报考时已辞职、待业、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必须在"工作经历"中予以说明。
四、关于考试科目
1、问:这次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行政执法类)》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测查内容包括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考试大纲通过上海市2020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网站公布。
2、问:这次考试是如何划定分数线的?
答: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总成绩,以招录职位总人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面试分数线。
在报考人数较为充分的情况下(招录职位总人数与实际报考人数比例超过1:8),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按招录职位总人数1:4比例划定面试调剂分数线。达到调剂分数线但未达到面试分数线的考生,可遵循自愿原则确认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合格者依据面试空缺人数(因考生放弃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造成空缺),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空缺名额。当面试空缺名额不足时,达到调剂分数线但笔试成绩较低的考生将没有面试资格。
定向招考本市2019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单独划定分数线。
五、关于面试
1、问:面试人员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考生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招录职位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达到调剂分数线但未达到面试分数线且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可依据面试空缺情况(因考生放弃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造成空缺),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空缺名额。当面试空缺名额不足时,达到调剂分数线但笔试成绩较低的考生将没有面试资格。
2、问:面试时需携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原件、考生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录机关规定的证件,缺少上述材料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具体要求详见面试通知。
3、问:考生如何获取面试(包括体能测评、心理测评)通知?
答:面试(包括体能测评、心理测评)时间、地点、形式及有关要求于10月23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同时,考生必须对是否参加面试进行再次确认。考生在网上进行面试确认后,招录单位将不再另行通知。
4、问:未通过体能测评的考生还需参加结构化面试吗?
答:体能测评采取单项淘汰制,未通过体能测评的考生不再参加结构化面试。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1、问:面试合格人员如何参加体检和考察?
答: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2、问:综合成绩同分者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综合成绩同分者依次按照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同分的,按照笔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序,若笔试成绩仍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确定排序。
3、问: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谁负责?
答: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负责。
4、问:面试通过人员体检执行何种标准?
答:通过面试的人员参加招录机关组织的体检。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5、问: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答: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6、问: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答: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7、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七、其他相关政策
1、问: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免费考试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并在提交相关资料且经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八、关于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
1、问: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答: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问:《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问: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4、问:对报考人员尚不构成违纪违规的不诚信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规范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营造公务员考试录用良好环境,对不构成违纪违规的行为,如在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将记录其行为。
九、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1、问:报考人员如何备考?
答:报考人员可以仔细阅读《考试大纲》准备考试。
2、问: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关于本次考试防疫要求
1、问:本次考试对疫情防控有何要求?
答:根据目前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考生务必于考前14天前完成"随申码"注册申请,笔试、面试考前14天建议在沪不离沪,做好备考期间个人日常防护和健康监测。考生参加考试时应自备口罩,按要求出示"随申码"绿码,自觉配合体温测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考试现场卫生防疫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的考生,须配合工作人员按相关程序处置。
考试当天"随申码"显示为黄码的考生、经现场查验并两次复查后体温≥37.3℃的考生、考前14天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的考生,还须出示考前7天内上海指定医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阴性报告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当天"随申码"显示为红码的考生、考前14天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的考生、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有国(境)外旅居史的未解除隔离者,不得参加考试。
结合疫情防控形势,招考专题网站将在9月10日前后发布考试实施具体防控要求,考生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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