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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0年公开考录公务员(选调生)笔试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青海省2020年公开考录公务员(选调生)考试将近,为了使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将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信康码”申领方法及相关事宜:
“信康码”相关事宜
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8月8日起)内启动体温监测,并通过“信康码”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后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消毒工作及身份核验等程序,考生须携带考前一天的纸质版“信康码”(绿码),“信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二、疫情防控相关事宜
1、凡是在8月8日至8月21日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或“信康码”非绿码的考生,须在考试当天将考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原件)交到考点“留观复查区”工作人员手中,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考生务必注意,大中城市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为中、高风险的,有该城市14天内旅居史的考生均须提交核酸检测报告。)
2.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考生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考生进入考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信康码信息(绿码),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和消毒工作,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若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及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考点。
三、考试注意事项
这些东西要带齐
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纸质版并签署姓名的疫情防控承诺书和考前一天的纸质版“信康码”(绿码)方可进入考场,两证不齐、不能出示有效的“信康码”(绿码)及疫情防控承诺书者,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入场出场有时限
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考试前6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并认真听监考人员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通过测温消毒区的时间为准);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走对考场很重要
考试开始前,试卷未发放,工作人员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坐错座位,考生可自行回到正确的位置继续考试;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30分钟内,监考老师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坐错座位的,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试卷及答题卡不得带走,在同一考点同一栋楼的由考务人员带其回到正确的位置重新开始答题,不在同一考点或同一考点不同楼的,在考务办或备考室等待直至考试结束,当次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开考30分钟后监考老师或考生发现坐错座位,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在考务办或备考室等待直至考试结束,当次考试按成绩无效处理。
这些东西不能带进考场
考生参加考试时不准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
严禁将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计算器、具有无线接收和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通信工具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化学品、作弊器材和照相、摄像、扫描设备、涂改液、修正带、书本、笔记本带入考场。
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须将手机及其他物品放在考场外的物品放置处,请勿携带贵重物品,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一旦发现考生身上携带手机,即视为违纪违规行为,发现考生身上携带手机视为违纪违规行为!!!(已携带手机的考生进入考场前,要主动关机后放在手机袋内,并写明姓名、座位号、放置在物品放置处)。
这些东西不能带出考场
严禁将答题卡、答题纸、题本、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作答语言文字有要求
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报考藏汉、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除外),《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现代汉语)答题,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答题部分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除第一题外,其他题中必须至少选择一题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考试用笔有要求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能力测试》《公安专业知识》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无封套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雷同检测是常态
为有效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我们将在阅卷过程中,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作答信息进行雷同检测,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雷同双方都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什么情况会被监测为雷同答卷?
主要是由以下几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一是购买作弊团伙售卖的答案,二是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场外答案,三是互相传递答案抄袭。另外,如果没有保护好本人答题信息,被其他考生抄袭,抄袭者与被抄袭者同样会被监测为雷同。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在答题过程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题本和答题卡!!!
答题区域很关键
考生应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答题,不得答错位置,不可超出答题边框,超出边框的答案无效。考生严禁在答题卡答题区域做任何特殊标记,比如署名等。
试卷答题卡要保护
考生作答时要保持答题卡卡面清洁,不得折叠或破损答题卡。欲修改的文字,考生只需用笔轻轻划去即可,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提前认路很重要
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考生务必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交通路线,避免因走错考点影响考试。青海大学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统一走南大门,青海师范大学城北校区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统一走南大门,青海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统一走东大门,西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统一走东大门,青海民族大学新校区进德楼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统一走北大门,青海民族大学东序校区英华楼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统一走南大门。
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在赴考时要做好个人安全防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考生前往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城北校区、西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和青海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五个考点,最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需要经过海湖大道和宁张路,考试当天有可能导致交通阻塞,因此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提早出发,择扰路线赶往考点。所有考点不允许私家车进校,不提供停车位,考生不允许单独开车,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勿在周边逗留。经与交通部门协调,考试当天将在各考点门口以及道路沿线增派交警,维持交通秩序,请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送考车辆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稳驾慢行,不乱行乱停乱放,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午餐需自理
目前正处于学校暑假期间,各个学校食堂均未开放,不提供就餐,尤其是考点在青海师范大学城北校区、青海大学和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由于这三个考点距离市区较远,周围没有就餐环境,请在这三个考点的考生自备食物,以免影响下午参加考试。
四、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和《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处理: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摘要)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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