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数据造假零容忍 提高统计公信力
【背景链接】
2019年10月,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统计法相关条文作出了52处修改。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通过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此番修订,既是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多个统计领域政策文件精神的法律化,更是针对统计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寻求法律层面的解决之道。其中,遏制造假乱象,提高统计公信力,是公众热议的焦点。
【解读】
【提出观点】
对统计造假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对幕后操纵者进行严厉问责,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提升统计公信力。
【综合分析】
无论是平均工资,还是物价指数,统计数据“说”出来的话,好像总跟民众感受不同,故而时常被吐槽。统计的公信力在于其“素颜”的真,统计数据不应该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无奈的是,数据失真和造假乱象仍未杜绝,多报虚报、凭空捏报的统计乱象屡见不鲜,少数地方和个别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弄虚作假影响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等问题仍然突出。
统计数据失真,除了重复统计、数出多门和基础资料不全等客观因素外,更深层次的原因仍在于“数字出官、官出数据”的扭曲政绩观。首先是想造假——为了领导政绩也好,迫于考核压力也罢,因为数据好看很重要,所以统计造假有动力。其次是能造假——利用权力干预统计工作,强令、授意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最后是敢造假——因为统计造假风险小、收益大,东窗事发后也可将责任归罪于“个别工作人员”。
失真的统计数据,将直接误导决策部门研判经济形势,因此必须零容忍。
【对策措施】
打造不能造假的监督体系。有公信力的统计数据,是不能打扮、不能化妆的,必须“素颜”。而要还原数据真实,关键要打造从不敢造假,到不能造假,直至不想造假的制度体系,让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共同发挥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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